北京商标“撤三”连续三年未使用是如何计算的?

发布时间:2020-02-24 12:52:43 作者: 来源: 浏览量(14703) 点赞(81)
摘要:  商标的使用,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。根据《商标法》的规定,商标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,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、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,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。  在“撤三”案件中,审查商标使用的证据材料,要从客观性、关联性、合法性及证明力大小、证据链、每个证据在证

  商标的使用,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。根据《商标法》的规定,商标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,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、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,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。

  在“撤三”案件中,审查商标使用的证据材料,要从客观性、关联性、合法性及证明力大小、证据链、每个证据在证据链中的作用等,综合所有情况来认定证据的证明效力。

  实践中,商标使用证据主要有以下认定标准:证据本身必须真实,证据之间应保持一致性,证据之间应具有关联性。

  商标使用证据应符合下列要求:商标使用人应当是商标注册人或经注册人授权的人(商标注册人许可的他人),商标使用商品或服务应当是使用在申请撤销的商品或服务上,商标使用时间应当在自撤销申请之日起向前推算三年内,商标使用地点应当在中国境内,商标应当在商业活动中公开、真实、合法地使用。

  1、商标使用证据在指定商品上的具体表现形式有:

  (1)商标使用在商品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,包括带有商标的商品、商品包装、容器、标签、标牌、产品说明书、介绍手册、价目表以及相关印制合同、发票等。

  (2)商标使用在商品交易文书上,包括商品销售合同、销售发票、发货单据、收款凭证、进出口报关单据等。

  (3)商标使用体现在国家机关、检测机构或者行业组织出具的法律文书、证明文书上。

  (4)商标使用在广告宣传、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。

  2、商标使用证据在指定服务上的具体表现形式有:

  (1)商标直接使用于服务场所,包括带有商标的服务介绍手册、服务场所招牌、店堂装饰、工作人员服饰、招贴、菜单、价目表、奖券、办公文具、信笺以及其他与指定服务相关的用品等。

  (2)商标使用在和服务有联系的文件资料上,包括服务购买合同、发票、收款凭证、提供服务协议、维修维护证明等。

  (3)商标使用体现在国家机关、鉴定机构或者行业组织出具的法律文书、证明文书上。

  (4)商标使用在广告宣传、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。

  一件商标注册后如果不使用,不仅无法发挥该商标应有的作用和价值,还会浪费有限的商标资源,阻碍有正常使用需求的其他申请人注册和使用。商标注册人在享有商标专用权的同时,也有使用注册商标的义务和责任。“撤三”制度对促进注册商标的有效使用、推进经济良性发展具有重要意义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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